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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管理辦法出臺:平臺保留錄像60天

根據文化部網站2016年12月13日發布的最新文件,《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對辦法的內容梳理:

1、網絡表演要審批、備案。

《辦法》要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不得開通表演頻道;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實名注冊,并采取面談、錄制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依法保護表演者身份信息。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開展的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滿足自審需要并取得相應資質的審核人員,建立適應內容管理需要的技術監管措施。

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不得開通表演頻道。未采取監管措施或未通過內容自審的網絡表演產品,不得向公眾提供。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并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的,應于開通網絡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于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信息向文化部備案。

2、網絡表演內容有限制,禁止偷拍偷錄。

網絡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用戶的;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絡游戲產品,進行網絡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

《辦法》對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還提出了要求: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參與的網絡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在表演頻道內及表演音視頻上,標注經營單位標識等信息。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表演者信用等級、所提供的表演內容類型等,對表演頻道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

3、堅強內容監管,平臺需保留相關資料。非實時音視頻,先審后上。

完善用戶注冊系統,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積極采取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服務協議,加強對用戶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發現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建立內部巡查監督管理制度,對網絡表演進行實時監管。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全部網絡表演視頻資料并妥善保存,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向公眾提供的非實時的網絡表演音視頻(包括用戶上傳的),應當嚴格實行先自審后上線。

4、建立應急機制,每季度自查。

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現本單位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立即向本單位注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報告。

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季度的自審信息(包括實時監運情況、發現問題處置情況和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表演者信息等)報送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