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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文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改為工商后置審批事項,各地工商部門一律不再將其作為登記前置,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相關經營范圍登記,然后到相關審批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及變更申請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載明“經營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相關字樣或列舉出本次申請及已取得的電信業務種類。尚未在營業執照中增加相關內容的申請者,請先行完成營業執照變更后再提交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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