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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申報流程

(一)申報受理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在接到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核對,如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問題,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申請單位將申報材料按要求補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二)審核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每項材料及其運營的網站進行認真的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材料或者運營行為,應當一次性告知運營單位進行及時整改。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申請編號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將審核通過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申請表填寫省內的三位數編號并加蓋公章,上報至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由文化部市場司進行統一編號,并下發全國編號。

(四)制作許可證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按照文化部要求的標準規格和統一編號制作許可證,并將許可證復印件上報至文化部備案。

(五)公示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在本部門網站對同意設立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