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 〔2010〕21號)、《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文化部辦公廳關于下放經營性 互聯網文化單位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辦市發[2010]23號)、《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文市發 [2015]627號)。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由自治區文化廳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1.確定的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3.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人員、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管理技術措施;
4.確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一)實施對象。《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法人、其他組織。
(二)實施范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經營性互聯網。
六、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及文化部有關文件規定:
申請提交材料清單
1.設立
1.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4.業務發展說明;
5.網站域名登記證明;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變更名稱
(1)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申請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3.變更法定代表人
(1)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申請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4.變更經營范圍
(1)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申請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擬增加經營項目的業務發展說明;
(4)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5.變更公司地址
(1)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申請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6.變更注冊資本、股權結構
(1)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申請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7.變更公司網站域名或名稱
(1)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申請表;
(2)網站域名登記證明;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上述變更項目可以一次多項申請變更,相同資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8.延續
(1)互聯網文化單位《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延續換證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9.注銷
依申請注銷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注銷申請書;
(2)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10.補證
(1)補證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