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申請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IDC或ISP業務的企業,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實收資本的30%。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IDC或ISP業務的企業,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實收資本的30%;
(3)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4)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
(6)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7)企業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8)承載IDC/ISP業務的系統和機房要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評測機構的技術評測并取得評測報告;
(9)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10)符合CEPA協議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申請IDC/ISP業務經營許可,其中香港或澳門資本比例總計不得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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